排污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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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ermit.m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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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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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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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变更

到现场0

北京市

工作日,上午0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咨询电话: (010)81312847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93XJ3000116005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受理条件: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区级办理,并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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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