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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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层3号厅市场监管服务区17-24号窗口
承诺件
TE12345600007961233000172020000
行政许可
上级授权
无数量限制
无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40(工作日)
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生产企业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5.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用于装订); 6.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是否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是否清晰。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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