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市居民同华侨结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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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对本市居民同华侨结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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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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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居民同华侨结婚进行登记

到现场1

北京市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周六实行预约登记服务(国务院、市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5:00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10号后配楼婚姻登记处109房间

咨询电话: (010)69370244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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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凭证)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及时变更户口本婚姻状况。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华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