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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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工作日,上午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层3号厅市场监管区17-24号窗口
承诺件
TE12345600007961233110146021000
行政许可
上级授权
无数量限制
无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初审件
40(工作日)
1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分条件办理(市区)
申请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由市药监局负责审批,需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仍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到各区指定的地点办理。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生产企业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是否清楚、整洁; 5.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用于装订); 6.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终止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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