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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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0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层3号厅市场监管服务区19-24窗口
承诺件
11110111000077788B3110118113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数量限制
全区
区级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9(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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