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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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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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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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到现场0

北京市

工作日,上午0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咨询电话: (010)89366912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84173002014203004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 第六条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5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